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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2004年立法计划》的通知

  三、加强领导,确保计划完成。起草单位要切实加强对立法工作的领导,把立法工作列入单位的重要议事日程,一把手亲自抓,并确定一名领导具体负责。要抽调政策理论水平高、法制业务熟悉、实践经验丰富、工作责任心强的干部组成起草班子。要保证立法经费,给起草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确保人员、时间、精力、经费四落实。对已经列入出台计划的立法项目,各起草单位必须在年度立法计划规定的审议时间前4个月完成起草工作,并将符合质量要求的送审稿上报省政府审查,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起草任务并上报审查的,要向省政府书面说明理由。列入调研论证计划的立法项目,要做好调研论证和起草准备工作。省政府法制办要对本年度立法项目的起草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并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法规、规章征求意见工作,对法规、规章征求意见稿,要组织认真研究并及时反馈意见。省政府法制办要加强对立法争议的协调,妥善处理立法争议。对法规、规章草案中涉及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政府领导请示、报告。审查法规、规章草案,要深入调查研究,科学安排进度,严格审查把关,按规定时限将法规、规章草案报送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四月十二日

湖南省人民政府2004年立法计划

一、出台项目



  (一)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省地方性法规项目(10件)

┌──┬─────────────────────────┬─────────┬───────┐
│序号│           名称            │   起草单位   │ 提请省政府 │
│  │                         │         │常务会讨论时间│
├──┼─────────────────────────┼─────────┼───────┤
│ 1 │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  省财政厅   │  2月    │
├──┼─────────────────────────┼─────────┼───────┤
│ 2 │湖南省信息化促进条例               │  省信息产业厅 │  4月    │
├──┼─────────────────────────┼─────────┼───────┤
│ 3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修正)│  省残联    │  4月    │
├──┼─────────────────────────┼─────────┼───────┤
│ 4 │湖南省崀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  省建设厅   │  6月    │
├──┼─────────────────────────┼─────────┼───────┤
│ 5 │湖南省劳动监察条例(修正)             │  省劳动保障厅 │  8月    │
├──┼─────────────────────────┼─────────┼───────┤
│ 6 │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正)          │  省工商局   │  8月    │
├──┼─────────────────────────┼─────────┼───────┤
│ 7 │湖南省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管理条例         │  省卫生厅   │  8月    │
├──┼─────────────────────────┼─────────┼───────┤
│ 8 │湖南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          │  省建设厅   │  10月   │
├──┼─────────────────────────┼─────────┼───────┤
│ 9 │湖南省湿地保护条例                │  省林业厅   │  10月   │
├──┼─────────────────────────┼─────────┼───────┤
│ 10 │湖南省文物保护条例(修正)             │  省文物局   │  10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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