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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2004年立法计划》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湖南省人民政府2004年立法计划》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4]28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人民政府2004年立法计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4年是实现“十五”计划的关键一年,也是全面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发展的重要一年,进一步做好2004年立法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保证省政府2004年立法计划的全面完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突出重点,确保立法质量。要把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推进我省“三化”进程,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等方面的项目作为立法重点。起草和审查法规、规章草案,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以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出发,体现平等对待、公平竞争的原则;要适应政府机构改革的要求,体现效率原则和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要坚持社会主义法制统一,防止下位法抵触上位法,防止法规、规章之间相互矛盾;要重视建立对权力行使的程序制约机制,在赋予行政机关权力的同时防止权力腐败。对确需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明确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要组织听证、论证,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设定该行政许可的必要性、对经济和社会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情况。要有全局观念、大局观念,防止部门保护主义和地方保护主义,确保立法质量。
  二、坚持民主立法,广泛听取意见。起草单位要严格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办法》(省政府180号令)的要求,坚持民主立法,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扩大立法的公开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增加法规、规章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对一些专业性较强的法规、规章草案,要召开专家论证会或以其他形式听取、吸收专家的意见。法规、规章草案内容直接涉及广大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要举行立法听证会。法规、规章草案内容存在重大分歧、公众关注程度高的,要通过《湖南日报》和政府互联网公布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意见。对涉及几个部门职能的草案,部门之间要主动沟通,充分协商,互相配合,协调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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