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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环古城河水上游管理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苏州市环古城河水上游管理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7月22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22日)修改

苏州市环古城河水上游管理办法
(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5号 2003年12月2日苏州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环古城河水上游资源,实现规范有序经营,加强水上游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苏州市旅游管理条例》、《江苏省水上治安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古城河水上游,是指在环古城河范围内,以旅游船舶为载体,为游客提供水上观赏游览等旅游服务的经营性活动。
  第三条 在环古城河内涉及与水上游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游船客运及船舶相关的行业管理,以及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游船定点、评定、产品开发、服务标准和市场经营等管理、监督和协调。
  公安、物价、规划、环保、城管、水务、工商等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的水上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环古城河风貌保护工程投资建设单位负责对环古城河区域资源进行市场化开发利用。
  第六条 规划、旅游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苏州市总体规划,编制环古城河水上游发展规划,指导古城河水上游的合理有序发展。

第二章 经营权管理

  第七条 从事环古城河水上游的企业应当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并通过招投标取得经营权。
  第八条 参与水上游招投标的企业应当具备交通、旅游、公安、环保等部门规定的相关开业条件,并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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