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统一规划、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三)指导、协调、督促并考核本行政区域内的组织履行其承担的爱国卫生工作职责;
(四)对公共卫生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评比;
(五)组织动员全民参加爱国卫生活动;
(六)协调有关部门制定重大疫情、灾情、食物中毒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措施和应急对策;
(七)开展公共卫生工作的交流与合作。
第九条 各级爱卫会办公室,是同级爱卫会的办事机构,负责本级爱国卫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爱卫会实行委员部门分工负责制。委员会由同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社会团体及有关单位组成。下列委员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筹安排爱国卫生事业基本建设项目和资金计划工作。
(二)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贯彻实施初级卫生保健规划,开展除害防病的技术指导和卫生科学知识普及教育,负责对食品和饮用水卫生以及公共场所卫生实施监督、监测,对各种疾病的发生、流行、重大疫情和食物中毒以及职业病危害事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治工作。
(三)科技行政部门负责有关爱国卫生科学研究的管理。
(四)建设行政部门负责城市及风景名胜区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负责城区环境卫生清扫、公共厕所保洁和建筑垃圾、渣土的清运及监督管理工作。
(五)农业、畜牧行政部门负责监督农村人、畜、禽粪便和其它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综合利用以及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人、畜共患疾病的防治,畜禽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负责组织农村灭鼠工作。
渔业行政部门负责水生动物的检验、检疫工作。
(六)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负责编制环境保护规划,预防和控制环境污染对人体健康的危害。
(七)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督促学校、托幼等教育机构,改善卫生设施和环境卫生以及对教育对象进行健康教育工作。
(八)财政部门负责安排爱国卫生事业经费,监督检查爱国卫生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工作。
(九)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企业劳动条件和工作环境以及职业危害防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工作。
(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督促市场主办者加强商品交易场所内的爱国卫生管理工作。
(十一)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农村人、畜饮水和防病改水工程建设。
(十二)体育、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体育场所(馆)、文化娱乐场所卫生设施建设和爱国卫生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