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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第八条 土地闲置期满两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由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九条 经批准征用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和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闲置满两年,且土地使用者已经落实征地补偿安置或者已完成房屋拆迁工作,资金落实,基本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出让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土地闲置满两年,土地使用者全额支付地价款的,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按照下列方式处置:
  (一)重新确定开发建设时间,限期开发建设,限期不超过一年;
  (二)依法改变土地用途,办理有关手续后继续开发建设。
  第十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建设必须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建设迟延导致土地闲置的,土地使用者应当及时向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认定不适用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的,待障碍消除后,土地使用者应当在重新确定的土地开发建设期限内开发建设。
  第十一条 收回闲置土地的,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立案,调查取证,认定事实;
  (二)向社会发布公告;
  (三)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
  (四)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后,将《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后,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依法解除合同;被收回的土地上已经依法设立抵押权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
  (五)注销土地登记,注销土地证书。
  第十二条 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重新出让经营性用地时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
  第十三条 闲置土地依法处置后,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土地变更登记,重新核发土地证书。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闲置土地处置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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