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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规定[失效]

  第二十五条 集贸市场、餐饮业的责任人应当保持场内和规定范围内的环境整洁,按照垃圾日产生量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并做到垃圾日产日清。
  集贸市场的责任人应当设置符合标准的公共厕所,及时清掏、清运,保持清洁。未设置公共厕所的,有关部门不予批准开办集贸市场。
  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倾倒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应当做到日产日清,密闭运输,并清运到指定的垃圾消纳场所,不得乱堆乱倒。
  因施工或者其他作业影响垃圾清运的,施工单位或者作业单位应当在事前报告所在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并按照主管部门要求采取措施后,方可施工或者作业。
  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因装修、搬迁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所产生的生活垃圾及时运送到指定垃圾消纳场所。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或者处置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违反规定,未办理清运处理登记手续进行清运、倾倒的,责令改正,并按照每吨200元处以罚款;办理清运处理登记手续后,未按照要求进行清运、倾倒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运输垃圾、渣土、砂石灰浆、煤炭、白灰、粉煤灰等易于扬尘、撒落物料的车辆应当密闭运输,不得泄漏、遗撒。
  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厕所的粪便应当排入城市污水管网,不得排入雨水管网。不能排入城市污水管网的,由责任人负责及时清掏,并运送到粪便无害化处理厂。没有清掏、运送能力的,应当委托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有偿清掏、运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公共厕所内倾倒垃圾、污水、冰雪、残土和其他杂物。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从事车辆清洗、修理和废品收购、废弃物接纳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经营场所及周围环境卫生整洁,采取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
  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在道路上拦截机动车辆进行清洗。
  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在公共场所禁止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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