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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浙江省军区政治部、浙江省军区后勤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浙江省军区政治部、浙江省
军区后勤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配偶随军
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4]68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军分区(警备区、预备役师)、县(市、区)人武部、预备役团,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3〕102号)精神,切实做好我省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的社会保险工作,经省政府、省军区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职责分工
  (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随军随队前已参加地方社会保险的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医疗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转出手续;未就业随军配偶实现就业、再就业并参加当地养老、医疗保险后,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规定接收其社会保险关系,并做好个人账户续记工作。
  (二)军队政治机关会同后勤机关负责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贴的审批、建立养老和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资格认定。
  (三)军队后勤机关负责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贴发放;为未就业随军配偶建立、记载养老、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接收地方转入社会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续记工作;经办未就业随军配偶就业、再就业后的社会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资金转出手续;负责基本生活补贴及个人账户资金的管理。
  二、个人账户转移
  (一)由地方转入军队。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凭军队正师以上单位批准的《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贴和养老、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补贴申请表》,按规定在10个工作日内,将原参保职工的养老、医疗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到职工配偶所在部队的后勤机关。
  (二)由军队转入地方。未就业随军配偶实现就业、再就业并参加地方养老、医疗保险的,军队后勤机关应按国家关于职工跨统筹地区调动的有关规定,将其养老、医疗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未就业随军配偶随军期间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后的缴费年限,与在地方参保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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