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道路或者管线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放线。放线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线,经验线符合规划要求的,核发道路或者管线工程验线合格通知书;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责令其改正。改正后重新申请验线。
第十七条 道路或者管线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收。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对符合规划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通知书;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书面通知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后再申请验收。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申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通知书,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
(二)道路或者管线规划设计图纸及有关文件;
(三)道路或者管线工程竣工图纸和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测绘图纸及有关文件;
(四)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在拆除地上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应当按照规划红线一次拆迁到位。道路的断面与交叉方式、绿化、消防及其他附属设施均应当按照规划一次形成。因特殊原因暂不能一次实施到位的,可按照规划分期实施。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桥梁、隧道应当按照规划一次实施到位。因特殊原因暂不能一次实施到位的,应当按照规划做好预留条件,并预留管线通过位置。
第二十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通讯、信息工程,需要敷设地下通讯、信息管线的,应当进行规划控制,采用共同通道。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敷设的各类管线,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进行建设,不得占用其他管线的规划位置;不得在其他管线的敷设带上铺设。
第二十二条 管线工程需穿越道路、轨道交通线路、人防设施、河道、绿(林)地等,或者涉及消防安全、净空控制、树(林)木保护的,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征得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的同意,并采取相应的防护与安全措施。
第二十三条 地下管线埋设的深度和架空管线位置的高度,各类管线的水平间距、垂直间距以及与建筑物、构筑物、树(林)木等的间距,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