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长春市道路和管线工程的规划管理办法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或者管线工程需要征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规划条件的,核发道路或管线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对不符合规划条件的,书面答复建设单位。
  第十条 建设单位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拟建道路或者管线工程项目申请报告;
  (二)拟建道路方案图或者管线路径方案图(要求使用长春市统一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的比例尺为1:500或者1:1000的地形图)。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方案设计,方案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到有关部门办理会签手续,再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规划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除本办法第十条所列材料外还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道路或者管线工程设计说明书;
  (二)具有规定技术参数的道路或者管线工程设计方案图纸和其电子文本;
  (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的会签意见;
  (四)有征用土地情形的,提供建设用地批准书;
  (五)属地下管线建设的,提供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地下管线跟踪测量的协议书;
  (六)按照规划要求,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到有关部门办理开工或者挖掘手续。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工程竣工后30日内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一)突发漏水、漏气、漏电等管线抢险工程;
  (二)因工程施工需要,在施工工地范围内设置,临时管线;
  (三)因农业生产需要,设置的越野管线;
  (四)因其他突发事件,必须进行抢险抢修的道路或者管线工程。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和核准的设计文件进行道路和管线工程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须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