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市政府法制部门(以下简称法制部门)是市政府负责全市法制工作的专职工作部门,在市政府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工作方面,负责下列工作:
(一)编制法规草案的拟定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拟定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立法议案;
(二)编制规章制定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受市政府委托起草或者组织起草法规草案和规章;
(四)组织或实施法规草案的拟定和规章制定过程中的调研论证;
(五)对法规草案拟定和规章制定过程中各有关部门的分歧意见进行协调;
(六)审核部门起草的规章草案;
(七)权限范围内的规章备案、解释、清理工作;
(八)处理法规草案拟定和规章制定过程中的其他有关具体工作。
第八条 法制部门设立立法专家委员会,对法规草案、规章送审稿的审查工作给予咨询、指导。
第九条 市政府各行政管理部门是拟定法规草案和规章送审稿的工作部门,在市政府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工作方面,负责下列工作:
(一)按要求提出拟定法规草案、制定规章的计划项目建议;
(二)按照计划起草和送审由本部门负责起草的法规草案、规章的送审稿;
(三)参加法制部门组织的有关法规草案的拟定、规章的制定过程中的调研论证;
(四)配合法制部门对有关本部门的法规草案和规章的送审稿进行审核和调研论证;
(五)对于法规草案、规章的征求意见稿,按要求提出意见;
(六)参加拟定法规草案、制定规章过程中由法制部门组织的协调会;
(七)承担市政府委托的对法规草案的说明工作;
(八)对已经发布的由本部门起草的规章,负责修改和废止建议的提出及修改稿的起草;
(九)按照本规定规定的权限对规章进行解释、说明。
第十条 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
第二章 立项
第十一条 拟定法规草案或者制定规章应当申请立项。
拟制定法规草案或者规章的部门应当填写《长春市立法规划建议项目表》或者《规章制定计划项目表》。
填报表一般包括以下内容:法规草案或者规章的名称、起草部门、制定目的、制定依据及其他主要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