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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二十七条 州人民政府、凤凰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凤凰县域内传统文化艺术、民族风情、民间工艺精华及著名传统产品等优秀文化艺术的保护、挖掘、收集、整理和研究工作,采取措施培养专门人才,鼓励民间艺人传徒授艺。
  第二十八条 州人民政府、凤凰县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开发、利用民族民间文化资源,发展旅游业及相关产业,鼓励开展下列经营项目和活动:
  (一)设立博物馆;
  (二)传统手工作坊、民间工艺及旅游产品制作;
  (三)传统娱乐业及民间艺术表演活动;
  (四)民间工艺品收藏、交易、展示活动;
  (五)民族传统节日和其他文化体育活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由凤凰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执行,并处以违法建设部分造价的百分之三十至五十的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在凤凰古城区乱写乱画乱贴、乱丢垃圾、占道摆设摊点、乱放杂物的,由凤凰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运用音响设备叫卖,设置与古城历史风貌不协调的广告、招牌的,由凤凰县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凤凰县公安部门处以四十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在核心保护区内通行机动车辆的,由凤凰县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存放、销售易燃易爆或者有毒物品的,由凤凰县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由凤凰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给予处罚。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葬坟的,由凤凰县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迁移,拒不迁移的,依法强制迁移,所需费用由葬坟者承担;采石、取土的,由凤凰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擅自兴建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凤凰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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