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沱江水体保护区为长潭岗至官庄河段及护城河。
严格保护沱江水体及两岸风光,保持沱江沿线的景观视线通廊,保持河水洁净和水质卫生。
第十八条 凤凰县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城市排污管网,建设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在沱江水体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水面上从事餐饮业;
(二)在水面上擅自从事娱乐性经营活动;
(三)向河道排放污水、倾倒垃圾及杂物;
(四)毒鱼、炸鱼、电鱼;
(五)兴办有污染的企业。
第十九条 加强凤凰古城周边山体的保护,开展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做好护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在《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划定的各山体保护范围内不得葬坟,不得采石、取土,未经批准不得兴建建筑物、构筑物。
第三章 黄丝桥古城和南方长城保护
第二十条 黄丝桥古城保护范围为城墙内的全部及城墙外一百三十米内的区域,重点保护古城城墙及各处城门等构成的城防体系。
第二十一条 南方长城保护范围为凤凰县域内长城沿线城墙、关门、碉卡、哨台、屯堡及靖边关、亭子关等。
第二十二条 黄丝桥古城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南方长城沿线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黄丝桥古城、南方长城的保护管理工作,建立保护管理责任制。
第二十三条 在黄丝桥古城、南方长城墙基外三十米内严禁放炮、采石、挖砂取土及从事有损墙体保护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四条 在黄丝桥古城、南方长城保护范围内的一切建设活动须经建设、文物、消防等部门审核批准。
第四章 民族民间文化保护
第二十五条 州人民政府、凤凰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族民间文化的宣传、保护和开发,继承弘扬优秀民族民间文化。
第二十六条 凤凰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编制傩堂戏、阳戏、茶灯戏、苗族鼓舞、玻璃吹画、民间纸扎、苗族剪纸、蜡染、扎染、刺绣、银饰加工、纺织艺术等民间文化和工艺美术的保护、挖掘、收集、整理的规划,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