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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2004年2月28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4年5月31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级凤凰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确定的凤凰古城、黄丝桥古城、南方长城(湘西边墙·下同)以及其它应当保护的地带。
  凤凰历史文化名城内的任何组织和个人及进入该区域内的任何组织和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凤凰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应当遵循保护为主,合理利用,统一规划,加强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凤凰县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批准的保护规划,全面负责凤凰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设立由县长担任主任的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委员会,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保护工作。
  凤凰县人民政府应当向凤凰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凤凰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情况。
  第五条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州人民政府)、凤凰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将保护、维修和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吸纳符合国家规定的拨款和社会资助。
  第六条 州人民政府、凤凰县人民政府对保护凤凰历史文化名城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凤凰古城保护

  第七条 凤凰古城分为核心保护区、风貌协调区和区域控制区。
  核心保护区范围为东正街、十字街、文星街、中营街、登瀛街、南边街、北边街、■(hui)龙阁街、老营哨街、史家弄、老菜街、沙湾街等历史街区。
  风貌协调区范围为兴隆街、岩脑坡街、文昌阁巷、虹桥中路、文化路、古城文化广场、标营街、里人巷、■(hui)龙阁志成关以下街道等包围的范围。
  区域控制区范围为虹桥东路、白羊岭横巷、小溪坑、白羊岭巷、白羊岭东巷、南华路、田家弄、杜田路等包围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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