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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非税收入实行收缴分离制度,禁止非税收入执收单位或者受委托单位当场收取现款,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当场收取的除外。
  第十三条 缴款义务人应当按照执收单位规定的时间、数额,到财政部门指定的收款银行或者农村信用社将有关款项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不得逃避缴纳义务。
  执收单位或者受委托单位依法当场收取现款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到财政部门指定的收款银行或者农村信用社将所收款项全额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
  执收单位或受委托单位不得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所收款项或者将所收款项存入个人帐户。
  第十四条 依法需要先征收后返还的待结算收入,缴款义务人应当先到财政部门指定的收款银行或者农村信用社将款项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符合返还条件的,缴款义务人可以向执收单位提出返还申请,由执收单位签署意见,经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机构审核确认后返还缴款义务人。
  经依法确认为误征、多征的非税收入,由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直接返还缴款义务人。
  第十五条 执收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向社会公布由本执收单位负责征收的非税收入项目及其依据、范围、标准、时间、程序;
  (二)在规定时间内向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非税收入管理机构编报本部门、本单位非税收入年度计划草案;
  (三)按照规定向缴款义务人足额征缴非税收入款项;
  (四)记录、汇总、核对并向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定期报告本单位非税收入收缴情况。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降低非税收入征收成本,改进征收方式,方便缴款义务人缴款。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应当将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内的资金,按照收入级次和规定的类别定期划解国库或者财政专户,不得拖延、滞压、挪用。
  第十八条 非税收入按照下列类别纳入财政统一管理:
  (一)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国有资产收益、国有资源收益,纳入一般预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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