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市工商、公安部门密切配合,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第十二条 实施全市粮食应急保障的开支及因价格调控导致部门、企业的资金损失,由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将损失补助和费用支出及时拨付到位。
第十三条 应急工作结束,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及时进行总结,对应急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研究提出改进措施,完善粮食应急机制。
储备粮存储单位要按原计划确定的规模,及时补足储备粮源。
第三章 指挥系统及其职责
第十四条 成立由市人民政府市长任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分管粮食(商贸)工作的副市长任副指挥长,市计划、交通、粮食、商业、物价、民政、财政、公安、工商、质监、宣传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市粮食安全应急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市粮食应急工作。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市计委办公,负责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由市计委主任、市粮食局局长担任。
第十五条 市粮食安全应急指挥部的职责为:
(一)根据粮食市场形势,判断粮食应急状态,提请市人民政府决定实施或终止本预案。
(二)指挥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开展粮食应急工作。
(三)审定和批准粮食应急供给方案,下达供给命令。
(四)全面了解和掌握应急供给工作进度,协调解决应急供给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五)根据需要向省人民政府和本地驻军请求支持援助。
第十六条 市粮食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为:
(一)收集、整理、分析、反馈粮食市场信息,掌握市场动态,开展粮食安全预警、预报,向指挥长提出应急意见和建议。
(二)遵照指挥部指示,召集、联络指挥部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工作,并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三)综合汇总各类情报,草拟相关文件。
(四)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事态变化情况,落实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各项指令。
(五)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七条 市粮食安全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分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