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市宣传部门及时引导各新闻单位的宣传报道,防止因信息误传和谣言误导引发社会不良反应。
(三)市工商部门加强粮食市场监管,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经营行为,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
第九条 红灯预警状态下,全市粮食应急保障工作要点:
(一)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启动全市粮食应急保障预案。
(二)粮食应急供给将根据市场需求,首先起用市商业零售周转粮食储备量,同时开始调入产粮区合同储备粮,然后根据事态发展和应急保障需求动用市粮食部门存储的储备粮;如应急状态蔓延则适当借调粮食批发市场经营户存粮及粮食加工企业生产原料存粮。
(三)启动粮食应急供应网络,由市商业部门在事先确定的仓储、超市等商业零售系统网点按规定的调控价格和方式供应市场。
(四)由市商业、粮食部门在24小时内,将产粮区合同储备粮分批运入我市,由市商业部门统一安排进入市粮食应急供应网点。
(五)市工商部门及时进驻市各大型粮食批发市场,打击囤积居奇、假冒伪劣行为,经批准控制外流,保证市区粮源供应。
第十条 红灯预警显示特急状态下,应启动以下措施:
(一)当商业零售周转储备粮食和由产粮区合同储备粮不能满足市场需求,可能出现粮食脱销时,动用市粮食部门存储的储备粮供应市场。由市粮食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指令编制市级储备粮应急动用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迅速启动市级储备粮食应急加工系统,由市粮食部门就地加工,统一包装、标识。市交通部门确保粮食运输力量组织。必须保证每天能够向应急供应网点提供不低于100万公斤的大米,确保应急供给所需。
(三)市级储备粮原则上按区对口调配,即,蔡甸区负责汉阳区、硚口区,江夏区负责武昌区,黄陂区负责洪山区、江汉区,新洲区负责江岸区、青山区。
(四)当市级储备粮显示供应不足时,由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国务院申请动用在我市辖区内的省级储备粮和中央储备粮。
第十一条 采取前条措施仍不能稳定市场时,将采取以下措施:
(一)实行价格干预。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计划、粮食、财政等部门,采取平抑物价、限价销售等价格调控措施。
(二)实行居民定量供应。对全市粮食实行凭票限量限价供应。供应价格执行最高限价,由市粮食、民政部门组织实施居民定量供应工作。
(三)实行临时市场管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临时停止所有粮食交易,并由有关部门强制征购,交由市粮食安全应急指挥部统一调配,供应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