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物价部门监测点实行日报制。
(二)正常情况下,其它信息采集报送实行旬报制。
(三)当市场粮价在10日内有较大波动,涨幅达5-8%,粮食市场供求量比平时增加一倍时,信息采集报送实行周报制。
(四)当市场粮价连续5天内持续上涨,涨幅达10-15%,或者粮食供求量超过平时2倍以上时,各信息监测点实行日报制。
第十一条 建立信息通报例会制度。由市计委负责召集市粮食、商业、物价、财政等部门对市场信息监测的情况进行通报、分析,正常时期每季度召集一次会议,紧急时期不定期进行,并将分析结果及时报市人民政府。
第四章 预警显示
第十二条 全市粮食呈现不安全状态时,实行预警制度。预警显示分黄灯预警和红灯预警两种模式。
第十三条 黄灯预警。当粮食主要品种在10日内市场价格连续上涨,涨幅达15-20%时,则显示当前市场供应趋于或者处于紧张状态(包括突发事件)。
第十四条 红灯预警。当粮食市场有以下二种情况之一时,则显示当前市场供应处于紧急或者特急状态:
(一)紧急状态。黄灯预警状态持续10天或者主要粮食品种价格在5日内涨幅达50%以上,社会粮食库存量显著下降,降幅达50%以上,市场粮食供应紧张,大部分地区出现群众抢购,并出现恐慌。
(二)特急状态。紧急状态持续15天没有缓解或者粮食价格在5日内涨幅达100%,社会粮食库存量急剧下降,降幅达80%以上,市场粮食供应极度紧张,群众抢购现象十分严重,部分地区出现粮食脱销。
第五章 预警工作
第十五条 当黄灯预警显示时,市计委,市粮食、商业、物价局实行全天专人值班,密切关注市场动态,逐日向市人民政府报送粮食价格、粮食供求分析报告,并做好启动粮食应急保障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十六条 当红灯预警显示时,由市计委根据市场出现的紧急、特急状态,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启动粮食应急保障预案的意见。
第十七条 市粮食应急预案经批准实施,全市即进入粮食应急供应状态。各区及各有关部门应按照本方案要求及市人民政府统一部署,积极、有效地确保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