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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武汉市粮食安全预警方案和武汉市粮食应急保障预案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武汉市粮食安全
预警方案和武汉市粮食应急保障预案的通知
(2004年1月19日 武政办[2004]1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计委拟订的《武汉市粮食安全预警方案》和《武汉市粮食应急保障预案》已报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粮食安全预警方案

(市计委 2003年12月3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增强政府对粮食的宏观调控能力,建立长效的粮食安全预警工作体系,保障在出现突发事件和严重自然灾害时及时有效地提供粮食安全预警信息,确保本市粮食安全和粮食市场的稳定,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粮食安全预警原则:
  (一)统一指挥,服从调动。本方案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施,各区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各尽其责,协调行动,相互配合,保证本方案的落实。
  (二)全市粮食事权实行分级负责。根据本方案,蔡甸、江夏、黄陂、新洲区要建立区级粮食安全预警体系,承担维护本地粮食安全的责任。
  (三)安全预警常备不懈。粮食安全要坚持宏观调控,常年监测、定期分析、及时预警。

第二章 粮食安全保障

  第三条 根据国家对粮食销区储备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级储备粮按6个月销量建立,分步实施,逐步到位。全市粮食最低安全保障线为市级各种粮食储备及社会粮食存量保持在市区人口3个月的供应量以上。
  第四条 按市区人口448万人,人均月10公斤粮食计算,每月需口粮4500万公斤,3个月共计13500万公斤。
  第五条 最低安全保障粮食存量由以下方面构成:
  (一)市级粮食储备。由市粮食局负责落实储备粮大米1亿公斤(以折合原粮1.47亿公斤方式库存),确保量足、质优。由市商业局负责与所指定的商业企业落实商业零售周转粮食储备大米200万公斤。
  产粮区储备大米1800万公斤,其中由商业部门确保800万公斤,粮食部门确保1000万公斤,分别由市商业、粮食局按市场化运作方式,在产粮区以合同形式同当地确立长期稳定的粮食购销合作新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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