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办法
(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50号 2003年12月9日第33次武汉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自2004年2月10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预防或者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第三条 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依法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履行公民义务,不受歧视。
第四条 安置帮教工作应当坚持因人制宜与分类实施相结合、社会安置帮教与家庭安置帮教相结合、安置帮教与监管场所教育相衔接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帮教工作的领导,把安置帮教工作作为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安置帮教工作计划和措施,建立和完善工作制度。
市、区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安置帮教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安置帮教工作,日常工作由司法所承担。
各有关部门、社会团体、新闻单位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组织及家庭,应当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安置帮教工作。
第六条 司法所履行下列安置帮教工作职责:
(一)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年度安置帮教工作计划,制定并实施本辖区的安置帮教工作方案;
(二)办理有关安置帮教登记手续;
(三)处理、接待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来信来访;
(四)指导、协调有关单位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安置帮教工作;
(五)做好其他与安置帮教相关的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安置帮教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截留、挪用。
第八条 司法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与监狱、劳教所的联系,协助监狱、劳教所对即将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的人员进行法制、道德内容教育辅导和相关职业技术培训,为其回归社会后的就业创造条件。对参加统一考试合格的服刑人员和劳动教养人员,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结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