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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跨区域居住企业退休人员异地管理和实行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异地委托发放的通知

  三、企业退休人员异地委托发放养老金的结算
  1.退休人员养老金异地代发采取先预支、后结算的方法。委托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委托异地月发放养老金的具体数额预算至当年12月底,从确定委托发放的上一个月一次性预付给受托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差额部分待下年1月30日前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一并决算。遇有特殊情况,双方另行协商。
  2.自协议书签定之日起,委托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在10个工作日内核准养老金,并将应预付的养老金预付给受托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托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协议规定时间,确保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
  3.委托方及受托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委托发放养老金人数、养老金数额及异地管理退休人员情况每年进行测算和审定一次,核实情况。每年的1月20—1月30日为上年度养老金异地发放集中财务决算时间。受托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时要做出下一年度代发养老金的财务预算,报委托方,由委托方进行预支。
  4.决算时,受托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出具《养老金异地委托发放通知书》、每月异地委托退休人员养老金社会化发放计划以及委托方退休人员养老待遇调整通知书,经与委托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无误后予以决算。
  四、养老金异地委托发放后有关问题的处理
  1.遇政策性调整养老待遇时,由委托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有关文件精神办理调整养老待遇手续并审核无误后,书面通知受托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托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将养老金月调整金额和应补发金额纳入养老金社会化发放计划并按协议规定时间,确保按时足额发放至退休人员手中。
  2.各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各级退管服务机构要按照有关要求,对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企业退休人员进行养老金申领资格认定工作。要充分利用退管服务网络的辐射功能,通过建立退休人员健康档案,建立六类台帐,随时了解掌握重病、高龄、孤寡等退休人员的健康变化状况。遇退休人员(含供养直系亲属和退职人员)亡故时,其所在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退管服务机构应在当日或次日核实其亡故信息,在两日内向受托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由受托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首先停发其养老金,同时填报当月退休人员增减变化表向上一级退管服务机构报告。
  3.退休人员亡故后应享受的有关丧葬待遇,由受托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采集相关证明材料后,于2日内报委托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受托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的相关证明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计算出应支付的丧葬待遇并书面通知受托方,受托方社会保险机构必须在30日内确保发放至其亲属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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