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跨区域居住企业退休人员
异地管理和实行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异地委托发放的通知
(2004年3月30日 郑政[2004]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企业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建立行之有效、运作规范的养老金发放机制,现就我市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实行异地委托发放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异地委托发放的对象
凡参加我市市、县(市)、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由市、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退休后在郑州市辖区内跨县(市)区居住的企业退休人员、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退职人员以及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支付生活补贴的供养直系亲属。
二、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异地委托发放办法
1.各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退休人员的居住地情况,按市辖六区、六县(市)、省内市外、省外、港(澳、台)、国外等分别登记造册,输入微机,分类管理,建立健全退休人员信息库。
2.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实行异地发放时,市与县(市)区之间、各区与县(市)区之间、各县(市)与县(市)区之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委托方和受托方)应签订《郑州市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委托异地发放和异地管理服务协议书》。
3.协议签订后,委托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退休人员个人信息表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有关资料(退休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月养老金金额、详细居住地址、联系方式等)及《养老金异地委托发放通知书》一并移交退休人员居住地的受托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4.受托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养老金异地委托发放退休人员的个人资料输入微机,建立专门的退休人员信息库,纳入养老金社会化发放计划并委托当地银行或邮政部门为其代发养老金。
5.委托方及受托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当月移交异地管理和异地养老金发放的退休人员花名册、养老金发放相关资料于当月20日前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6.委托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向受托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移交退休人员时,应将其个人信息表及相关资料一并移交。受托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委托异地发放养老金退休人员的信息资料,逐级移交至其居住地的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退管服务机构)对其进行社会化管理服务。
7.受托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将委托异地发放养老金人员社会化发放情况于每月28日前反馈给委托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反馈的内容应当包括:单位代码、单位名称、社会保障号、身份证号、姓名、银行(邮局)代码、银行帐号(邮编、邮寄地址)、本月发放金额、发放情况反馈代码、受托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码、受托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名称、委托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码、委托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名称等。委托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反馈情况登记台帐,完善业务管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