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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评估规则(试行)

郑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评估规则(试行)
(2004年2月12日 郑政[2004]10号)

  第一条 为维护城市房屋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城市建设拆迁补偿安置评估行为,根据《郑州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评估(以下简称拆迁评估)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拆迁评估,是指对在城市建设中被拆迁房屋和安置房屋的市场价格进行评定估算的行为,包括分类评估和分户评估。
  第四条 拆迁评估,应委托具有房地产专业估价资质的估价机构评估。
  第五条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评估应坚持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并严格按照《房地产估价规范》进行评估。
  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不得允许他人借用自己名义从事拆迁评估业务。
  第六条 拆迁评估应当包括被评估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的价值。
  第七条 拆迁评估应根据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面积、成新、楼层等因素综合进行评估。
  分户评估应对房屋装饰装修部分进行评估。房屋承租人对房屋进行装饰装修的,对装饰装修部分的评估结果应单独出具评估报告。
  第八条 拆迁评估,可采用市场比较法、收益法和成本法。每宗拆迁评估业务,应采用二种以上方法进行评估。
  有符合要求的交易可比实例的房屋,必须把市场比较法作为评估方法之一。不能采用市场比较法进行评估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理由。
  确有困难,只能采用一种评估方法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理由。
  第九条 拆迁评估采用成本法评估时,对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的评估,可采用市场比较法或者基准地价修正法等其他方法进行评估。
  第十条 采用市场比较法评估时,应选择与评估对象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等相同或相近的3个以上近一年来市场交易的实例作参照。可比实例的综合修正不超过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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