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0月28日,实施日期:2011年10月28日)修改郑州市查处非法传销办法
(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 2004年1月6日郑州市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查处传销违法行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传销或者变相传销(以下简称传销):
(一)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组织网络从事无店铺经营活动,参加者之间上线从下线的营销业绩中提取报酬的;
(二)组织者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劝诱参加者通过交纳入门费或者以认购商品(含服务,下同)等变相交纳费用的方式,取得加入、介绍或发展他人加入的资格牟取利益的;
(三)组织者利用后参加者所交付的部分费用支付先参加者的报酬维持运作的;
(四)先参加者从其发展的人员所交纳的费用中获取收益,且收益数额由参加者加入的先后顺序决定的;
(五)以高额回报为诱饵,以推广种植、养殖等项目的名义吸纳加入者的资金,并以推广业绩计提报酬或者给予其他经济利益的;
(六)其他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通过发展人员、组织网络从事营销,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
第三条 查处传销活动,应坚持打防结合、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传销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或参加传销活动,不得为传销提供商品、资金、场所(包括住宿、培训、聚会、办公等场所)、仓储、运输、信息、网络等条件和服务。
第五条 查处传销活动,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查处传销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