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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行政效能监察规定

  第八条 列入人民政府督办检查的事项,承办机关或者单位应当按照督办检查通知规定的要求和时限完成,并回报办理结果;不能按照规定时限完成的,应当在办理时限截止前向提出督办检查要求的部门说明情况。
  第九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法定管理和监督职责,不得推诿、放弃法定职责,不准滥用职权,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行政机关承办事项涉及多个行政部门的,主办部门应当主动做好协调工作,其他部门应当积极配合,不准互相推诿,贻误工作。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公开本单位职责范围、办事内容、办事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事时限、需要提交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以及承办机构的承办人、负责人姓名,并印制相关材料。行政管理相对人索要相关材料时,行政机关应当提供。
  行政机关应当设立咨询电话,有条件的应当设立咨询窗口、电子查询系统。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规定的办事时限,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应当结合实际制定并予以公布。
  行政机关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和下级行政机关申报的事项,应当在规定的办事时限内办结。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审批事项,应当在受理、审核、审定等环节规定审批标准、审查责任、审查权限、办理时限。
  行政机关受理行政管理相对人申报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随件附经办事项审批表,明确受理、审核、审定每个环节的收件时间、移交时间,由责任人签署意见并签字。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对同一事项的办事程序,需要经过多个环节办理的,应当设立一个窗口对外;同一事项需要几个行政机关办理的,应当由一个主办行政机关受理并转告有关行政机关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或者采取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形式办理。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实行首问责任制。行政管理相对人到行政机关办事时,首位接受询问的本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其提出的问题和要求,应当耐心解答,不准推托或者误导,凡是在本岗位能一次办结的事项必须一次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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