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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条款的决定
*注:本篇法规中的“贵州省遵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及“贵州省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已被:贵州省开发区条例(发布日期:2012年5月25日,实施日期:2012年7月1日)废止

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号)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条款的决定》已由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04年5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4年5月28日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条款的决定

(2004年5月28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贵州省荒山有偿使用管理条例
  删除第十条第一款中“集体荒山一次性开发的数量审批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办理,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一句和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目“集体荒山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一句。
  二、贵州省遵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
  删除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
  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三、贵州省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
  删除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
  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四、贵州省禁止赌博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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