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贵阳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十条 造成学生伤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根据过错大小承担赔偿责任:
  (一)学校使用的设施、设备不符合有关安全标准以及维护管理不当的;
  (二)学校的安全制度有疏漏,存在安全隐患的;
  (三)学校组织的活动,未按规定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以及有明显的安全隐患或者超出学生一般生理承受能力的;
  (四)学校向学生提供的学生、生活、医药用品以及其他物品不符合卫生、安全标准的;
  (五)学校知道学生有不适应某种场合或者某种活动的特异体质,未予以必要照顾的;
  (六)学生伤害发生后,学校未及时采取救护措施致使损害扩大的;
  (七)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学校未及时通知其监护人的;
  (八)教职工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的;
  (九)教职工擅离工作岗位或者虽在工作岗位全未履行职责,以及违反教学工作要求、操作规程的;
  (十)明知教职工患有精神病及其他可能对学生人身安全造成危害的疾病,学校未采取防范措施的。
  教职工的过错造成学生伤害,学校先行赔付后,可以向有过错的教职工追偿。
  第十一条 造成学生伤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有证据证明没有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放学后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期间发生的;
  (二)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学校已及时通知监护人的;
  (三)学生自行上学、放学途中或者学校放假期间发生的;
  (四)学生突发疾病,学校已及时采取救护措施的;
  (五)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危险性疾病,本人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未告知学校的;
  (六)学生自身、学生之间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千万的;
  (七)教职工在校外发生与职务无关的为引起的;
  (八)不可抗力造成的。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学校、第三人、受伤害学生及其监护人均无过错的,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助。

第四章 处理程序

  第十二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对受伤害的学生实行紧急救助,并迅速通知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报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涉及有关部门的,学校应当同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