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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一)实行安全责任制,严格安全保卫制度,建立健全安全教育管理制度;
  (二)使用的设施、设备以及提供的学习、生活用品符合卫生、安全标准;
  (三)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保持安全通道畅通;
  (四)设立专人负责住校学生的管理工作;
  (五)患有不宜从事教育教学、生活服务等疾病的教职工,不得安排相关工作;
  (六)禁止学生赌博、酗酒、打架斗殴等行为。
  第六条 学校、学生、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互相配合,互通信息,共同做好事故预防工作:
  (一)学校对在校学生应当履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防止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发生;
  (二)学生应当服从学校管理,遵守学校纪律和规章制度,树立安全防范观念,提高自救自护能力;
  (三)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被监护人进行教育、管理和保护;
  (四)单位和个人为学校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提供的场所及设施、设备必须符合完全标准。
  第七条 公安、城管、文化、卫生、交通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整治学校周边环境,维护教育教学秩序,防止对学生的侵害。
  第八条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学校购买校方责任险。保险费由学校举办者承担。
  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学校呆以组织学生参加意外伤害保险活动,但不得从中收取费用。
  设立学生伤害事故赔偿补充资金,用于学校安全事故校方责任保险赔偿金不足部分的补充。资金的筹集和使用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章 责任区分

  第九条 造成学生伤害,有过错的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学校过错造成学生伤害的,学校承担赔偿责任;
  (二)教职工履行教育职责、执行学校任务不当导致学生伤害的,由所在学校承担赔偿责任;
  (三)第三人过错造成学生伤害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四)学生及其监护人过错造成其他学生伤害的,学生及其人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五)学校、第三人、受伤害学生及其监护人两方以上有过错的,由各方根据过错大小分别承担赔偿责任。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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