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市人大字[2004]01号)
《贵阳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经2003年10月21日贵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04年1月5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2004年1月16日
贵阳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2003年10月21日贵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04年1月5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工作,维护教育教学秩序,保障中小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循及时、公正、合法的原则。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小学校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以及使用学校管理的校舍、场地、设施、设备期间,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中小学校,是指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全日制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中等技术学校以及其他中等以下教育教学机构。
本条例所称的教育、教学活动,是指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以及学校组织的校内外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人身伤害,是指造成中小学生肢体残疾、组织器官功能障碍及其他影响人身健康的损伤或者由于伤害引起的死亡。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中小学校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和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文化、卫生、工商、交通、环保、城管、质监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协同做好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工作。
第二章 事故预防
第五条 学校应当做好下列安全防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