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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等部门关于调整夏季用电高峰期间杭州市区企业自备发电量补贴标准请示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1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1日)宣布失效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等部门关于调整夏季
用电高峰期间杭州市区企业自备发电量补贴标准请示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4]22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经委、财政局、电力局《关于调整夏季用电高峰期间杭州市区企业自备发电量补贴标准的请示》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八月六日

关于调整夏季用电高峰期间

杭州市区企业自备发电量补贴标准的请示


市人民政府:
  为了充分调动企业利用自备发电机发电的积极性,努力缓解夏季高峰电力供求矛盾,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今冬和2004年杭州市区有序用电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03〕303号)、《关于缓解我市电力供应瓶颈制约的若干意见》(杭政办〔2004〕1号)和《杭州市区企事业单位自备发电机管理办法》的精神,结合杭州市区实施E级预案以后仍然存在较大电力缺口的实际情况,拟在今年夏季用电高峰期间提高杭州市区企事业单位自备发电机发电量补贴标准。现就具体调整意见请示如下:
  一、调整标准执行的时间
  2004年8月1日至9月30日。
  二、调整条件和补助标准
  按照企业自备发电机的装机容量,根据每月实际自行发电小时考核计算,每月发电不足60小时的部分,其发电量资助标准仍按照0.12元/千瓦时执行;每月发电在60—120小时的部分,其发电量资助标准为0.24元/千瓦时;每月发电超过120小时以上的部分,其发电量资助标准为0.45元/千瓦时。
  计算公式:发电小时(时)=月发电量(千瓦时)/装机容量(千瓦)。
  三、自发电量的确认
  企业的自发电量由市电力局负责在月底抄表确认,汇总后分送市财政局、市经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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