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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杭州市生活饮用水源保护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失效]

  (三)组织实施。
  1、加强领导。建立健全饮用水源保护工作组织,明确各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市、区(县、市)环保部门要设立饮用水源保护工作办公室,配备工作人员;各具有法定管理职能的管委会、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要落实饮用水源保护工作人员;在全市构筑起完善的饮用水源保护组织网络。
  2、摸清家底。为保证饮用水源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各级政府要根据《条例》的规定,对辖区内集中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源水质及一、二级保护区范围内或周边地区有可能影响水源的企业进行全面监测和调查摸底,做好水源保护基础工作。
  3、制订计划。在对饮用水源现状进行全面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根据《条例》规定,对位于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范围内或周边地区有可能影响水源的企业提出关停转迁计划,并限期实施。
  4、执法检查。针对当前饮用水源保护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要对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以保证饮用水源安全。
  三、具体安排
  主要抓好《条例》的宣传学习和有重点的执法检查,建立健全各级饮用水源保护组织网络,并摸清辖区内饮用水源现状情况。具体安排如下:
  7月至8月上旬,广泛开展《条例》的宣传。成立市饮用水源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并召开全体成员会议。开展饮用水源保护宣传周活动。
  8月中旬至12月底,全面组织《条例》的学习,开展有重点的执法检查。分层次、分对象组织培训;邀请人大代表视察饮用水源保护工作;对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执法检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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