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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杭州市生活饮用水源保护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1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1日)宣布失效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杭州市
生活饮用水源保护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4]22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生活饮用水源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4年5月28日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颁布,于8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我市第一部关于饮用水源保护的地方性法规,是加强饮用水源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重要举措。为认真贯彻《条例》,依法推进饮用水源保护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作如下通知:
  一、指导思想
  通过对《条例》的广泛宣传、全面学习和组织实施,进一步提高各级各部门、各行各业和广大人民群众对饮用水源保护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强化全社会饮用水源保护的法制观念;按照依法治市的原则,明确职责,履行义务,使我市饮用水源保护工作实现依法管理和长效管理,确保饮用水源安全。
  二、主要内容
  (一)广泛宣传。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阵地,采取多种形式,同时要根据不同对象、不同要求,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社区、农村等进行广泛而有针对性的宣传,使之家喻户晓。宣传重点:一是饮用水源保护工作实行法制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二是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在饮用水源保护工作中的职责;三是单位、个人参加饮用水源保护工作的权利和义务;四是违反《条例》的法律责任。
  (二)全面学习。各地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条例》。各级政府领导要牢固树立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工作的责任意识,自觉将饮用水源保护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的议事日程。同时,要加大饮用水源保护工作的经费投入,使饮用水源保护工作真正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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