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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二)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三)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四)承包商、供应商或者服务提供者少于3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不适宜招标的其他情形。
  国务院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不进行招标的,应当经国务院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进行招标的,应当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且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不进行招标的,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但项目审批部门只审批立项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不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经报有关行政部门备案后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十三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国务院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因技术复杂、专业性强,只有少数几家具备资质条件的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涉及专利权保护的;
  (三)受自然地域条件限制的;
  (四)重要设备的规格,事先难以确定的;
  (五)拟公开招标费用与项目价值相比,不值得公开招标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不适宜公开招标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招标活动由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织进行。
  招标人具备国家规定的自行招标条件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不具备国家规定的自行招标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招标代理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办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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