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

  (一)按国家法律、法规合法经营,价格不足以补偿简单再生产的。
  (二)政府给予补偿后仍有亏损的。
  (三)合理补偿扩大再生产投资的。
  第二十二条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应按以下原则审批:
  (一)有利于水利事业和国民经济的发展。
  (二)有利于水资源的合理配置,促进节约用水。
  (三)有利于供水经营者的成本补偿、合理收益,兼顾供水受益户的承受能力,分步实施,逐步到位。
  (四)有利于健全供水成本约束机制,规范供水价格。
  第二十三条 供水经营者申请制定和调整供水价格时,应如实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供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和生产经营情况,并出具相关的帐簿、文件及其他资料,经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管理权限属本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报本级政府同意后批复,并提前10天报上一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管理权限属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的,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商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四条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制定或调整后,应实行价格公示制度。农业供水价格应在农村价格公示牌上公示。供水经营者和用水户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水价政策,不得擅自变更水价。
  第二十五条 供水经营者要逐步推行“统一票据、明码标价、开票到户”的办法,在灌区或村组将放水时间、水价予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六条 水利工程供水实行计量收费。尚未实行计量收费的,应积极创造条件,实行计量收费。暂无计量设施、仪器的,农业用水按亩收费,其他用水由供用双方协商计费。
  实行两部制水价的水利工程,基本水费按用水户的用水需求量或工程供水容量收取(除农业用水的基本水费外),计量水费按水价和计量点的实际供水量收取。
  第二十七条 水利工程供水采取货币计价、货币结算的办法收取水费。
  第二十八条 水利工程水费由供水经营者或其委托的单位、个人计收,其他单位或个人无权收取水费。
  供水经营者采取委托方式收费的,由供水经营者从实收的水费中提取3-5%作为代收单位或个人的劳务酬金。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