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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

  (一)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是指正常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直接工资、直接材料费、其他直接支出以及固定资产折旧费、修理费、水资源费等制造费用。
  1.直接工资:是指直接从事供水生产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按不超过当地事业单位社会平均水平计算。
  2.直接材料费:包括原水费、燃料动力费等。原水费指水管单位购水支付的水费。燃料动力费指供水生产过程中实际消耗的燃料动力费用。电量按三年实际生产用电量的平均数计算,电价按当年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计算。
  3.其他直接支出:是指直接从事供水生产人员的职工福利费以及水利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水文水工观测费、临时设施等支出。
  4.制造费用:是指水管单位所属供水生产部门为组织和管理供水生产而发生的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固定资产折旧费、租赁费、修理费、机物料消耗、水资源费、低值易耗品摊销、运输费、设计制图费、监测费、保险费、办公费、差旅费、水电费、取暖费、劳动保护费、试验检验费、季节性修理期间停工损失以及其他制造费用。
  (二)费用是指为组织和管理供水生产经营而发生的合理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1.销售费用:是指水管单位为组织对用户供水而发生的水费计收机构经费,包括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差旅费、办公费、折旧费、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代收水费手续费及其他营业费用。
  2.管理费用:指水管单位为组织和管理供水生产而分配的管理机构经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劳动保险费、待业保险费、咨询费、审计费、诉讼费、绿化费、土地使用费、土地损失补偿费、技术转让费、技术开发费、无形资产摊销、开办费摊销、业务招待费、坏账损失等。
  3.财务费用:指水管单位为供水生产筹集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水管单位在经营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筹资发生的其他费用。在经营期发生的利息按不高于银行同期利率计算。
  下列费用不得列入供水生产成本、费用:为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的支出;对外投资支出;被没收的财物;支付的滞纳金、罚款、违约金、赔偿金;水管单位赞助、捐赠支出;国家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其他支出。
  (三)税金是指供水经营者按国家税法规定应缴纳的,并可计入水价的税金。
  (四)利润是指供水经营者从事正常供水生产经营获得的合理收益。利润按净资产利润率分类核定。
  第八条 水利工程的资产和成本、费用,应在供水、防洪、发电等各项用途中合理分摊、分类补偿。水利工程供水所分摊的成本、费用由供水价格补偿。具体分摊和核算按《广西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测算办法》(以下简称《测算办法》,见附件)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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