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 2004年2月3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形成机制,规范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维护供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合理利用水资源和节约用水,保障水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广西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境内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是指供水经营者通过拦、蓄、引、提等水利工程措施销售给用户的天然水的价格。
第三条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采取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方式,由县(市)及县(市)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四条 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统一领导全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工作。自治区直属及大型的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商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市直属及跨县(市)中型以上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商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批复;其余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县(市)价格主管部门商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县(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批复。
第二章 水价核定的原则、构成及分类
第五条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应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制定,并根据供水成本、费用及市场供求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第六条 同一供水区域内工程状况、地理环境和水资源条件相近的水利工程,其供水价格按区域统一核定,供水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商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其他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按单个工程核定。
第七条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供水生产成本、费用、税金和利润构成。成本和费用按国家财政主管部门颁发的《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财务制度》和《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会计制度》及水利部印发的《
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核定,原则上按调定价前三年的平均水平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