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汕头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的通知
(汕府办[2004]10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汕头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四年七月一日
汕头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
为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高致病性禽流感,确保家禽业持续发展和人体健康安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全国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
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广东省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一、疫情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禽类发病急、传播迅速、死亡率高等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接到报告或了解上述情况后,立即派员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及时采集病料送市和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实验室诊断,必要时请指定专家进行现场诊断,怀疑是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应提出处理意见,采取防治防治措施,向同级农业局报告疫情,报请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同级农业局应在2个小时以内将情况报当地人民政府并逐级报告上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报当地检验检疫等相关部门。
二、疫情确认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按程序认定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按高致病性禽流感对待:⑴未经免疫的禽(包括家禽、野禽及鸟类)出现H5、H7亚型禽流感血清学或病原学阳性;⑵禽群有典型的临床病状和病理变化,发病急,死亡率高,禽流感血清学或病原学阳性且能排除鸡新城疫的;⑶发生可疑疫情时,由国家或省指定的来自不同单位的两名以上禽流感现场诊断专家组成员进行临床诊断,初认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二)对怀疑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及时采集病料送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验室进行血清学检测(水禽不能采用琼脂扩散试验),诊断结果为阳性的,可初步认定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三)对疑似病例必须派专人将病料送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实验室做病毒分离与鉴定进行最终确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