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要正确处理好四个关系。一是要处理好治理工作与经济发展的关系。要综合运用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堵疏结合,做到既能有效治理超限超载行为,规范健康有序的道路运输秩序,又能让运输业户获得合理回报,绝不能因为治理而影响正常的物资运输和制约经济发展。二是要处理好部门之间的关系。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加强协作,互相支持,齐抓共管,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三是要处理好与车主、货主的关系。治理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增强法制意识和服务意识。通过治理,创造良好的运输环境,使货运运价趋向合理,运输成本降低,让车主和货主能够获得合理的运输经济效益。四是要处理好执法与管理的关系。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要严格按照《
公路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开展治理工作,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严禁违反规定乱收费乱罚款;严禁未经卸载消除违章而罚款放行行为;严禁同一违章行为出现重复处罚;严禁车辆未经称重检测,认定车辆超限超载;严禁追赶车辆,注意执法安全。
(二)加强信息通报与沟通工作。在车辆超限超载治理期间,各部门要实行值班制度和信息报告制度。对治理期间群众反映的问题、煤粮油等重要物资的运输情况和价格波动情况等,要及时收集、分析、研究和解决,向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联席会议报告。发生重大问题,必须立即报告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联席会议,以便及时妥善解决,避免事态扩大。
(三)建立应急预案机制,及时处理突发性事件。在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期间,各部门要认真分析可能出现的问题,制定相关的应急预案,建立灵活的反应机制。一旦出现运力紧张、重要物资运输紧缺、物价大幅波动或社会治安等突发事件,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确保经济和社会秩序的相对稳定。各级交通部门要针对可能发生运输紧张的事件,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骨干运输企业,提前做好运力储备,合理调度运力,确保治理期间物资的正常运输。各级公安部门要针对可能发生聚众闹事等突发性事件,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安排适当警力,维护公路交通、治安秩序,确保社会稳定。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依法打击借机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加强对有关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四)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确保罚款和行政事业收入上缴国库。严格执行缴款相分离制度,在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期间,对当事人作出的罚款处罚,由当事人到指定的银行缴交罚款;执勤点因交通不便等原因,当事人向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的,由指定银行派员到执勤点收取罚款;停车场要严格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有关费用,做到亮证收费。票证统一使用财政部门的罚款专用票据和税务部门的收费票据,严格车辆停放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