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关于对汽车生产厂家生产“大吨小标”车辆的治理工作。由市质监局牵头,对2004年4月1日国家发布的《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标准进行宣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生产的汽车一律不得上牌、上路。否则,追究有关单位有关人员责任。
3、关于对车辆非法改装企业的治理工作。由市工商局会同有关部门,在全市范围内对车辆非法改装企业进行整顿,特别是对一些重点地区要组织集中整治,以规范车辆改装秩序和行为。各级工商部门负责对已登记注册的经营范围含汽车改装业务的企业进行调查摸底,经重新审查不合格的,由工商部门责令企业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或注销手续;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汽车改装的企业,要按照无照无证经营的规定,由工商部门坚决予以取缔;对虽经批准但经质监部门鉴定为不按国家规定或者超范围对车辆擅自进行改装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对擅自改装车辆的车主依法予以处罚。
(三)采取联合行动,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集中治理
按照全省的统一部署,从2004年6月20日起,用1年时间,由市交通、公安部门按照“统一口径、统一标准、统一行动”的要求,采取固定检查和流动巡查相结合的方式,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集中治理。
1、为便于管理,规范执法,采取联合行动的办法集中治理车辆超限超载。由市交通局、公路局和市公安局分别抽调执法人员组成联合执法队伍,实行统一指挥,在同一执勤站(点)开展执法,分阶段推进路面集中治理工作。市交通局负责会同市公安局制定具体行动方案,并组织实施。从6月20日开始,先在经省政府批准的龙湖交通稽查3个执勤点开展工作;设置的临时检查站和流动执勤点,在经省政府批准后再全面铺开。
2、坚持依法治理,加强执法队伍组织管理。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交通、公安部门要按照“加强配合、各司其职”的原则,分别指定一名同志负责联合执法队伍人员的日常管理协调工作,密切配合,共同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在集中治理期间,交通、公安部门的执法人员要按照各自职责和相关法律、法规,分工合作,合理安排,依法实施处罚,依法使用执法文书,防止失管失控。所有执法人员必须着装整齐,佩带有效的执法证件,实行统一指挥,统一管理,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热情服务。
3、加强执勤点的规范管理。经批准设置的固定或临时检查站和流动执勤点,要选择、配备必要的合法有效的称重设备、卸载机具和卸载场地等,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检测和卸载。经费由市治超办向省申请解决。执勤点的开支费用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安排专项经费予以解决,以确保执勤点工作正常运作。
为规范管理和有利于接受社会的监督,全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执勤点统一悬挂“广东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执勤点”的牌子(附件一),统一使用“机动车超限超载运输登记表”(附件二)和“机动车超限超载运输抄告表”(附件三),并公布投诉电话,接受咨询和监督。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