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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交通局关于汕头市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第三阶段(2005年3月1日至5月31日),总结验收阶段。路面治理工作由统一集中治理转为日常治理,由各单位按规定按职责持续开展工作;同时按照要求,继续抓好经济调节、道路运输市场整顿的后续工作,确保长效治理的成效。全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联席会议将对各部门的治理工作进行抽查验收,迎接省的检查;召开会议对全市治理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同时,将治理工作情况报告市政府和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届时市政府将对治理工作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表彰。
  四、治理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广泛开展宣传活动。从2004年6月1日起,用1个月的时间,围绕车辆超限超载的危害、治理的意义与目的、治理标准与政策法规、措施等内容,进行系列宣传和报道,使车辆超限超载的危害性家喻户晓,特别是让货运司机知道经过1个月的宣传期后,要在全国范围内对超限超载车辆依法实行治理,打消部分车主和司机等待观望的心理,自觉停止超限超载运输违法违规行为,形成强大舆论氛围。
  (二)全面清理整顿车辆“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行为
  1、关于对在用“大吨小标”车辆吨位恢复工作。市公安部门要按国家、省公告的关于“大吨小标”车辆恢复吨位的要求、具体车型和相关技术参数,负责研究制定我市“大吨小标”车辆恢复吨位工作的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力争在2004年底完成对在用“大吨小标”车辆的标准吨位恢复工作。
  (1)在公安机关规定的时间内,在用“大吨小标”车辆的车主向车籍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恢复标准吨位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更正车辆的核定载质量,免费换发车辆行驶证;如机动车档案中收存合格证的,还应当对合格证进行更正。各级交通部门对其以前应缴纳养路费等交通规费的吨位差额部分不再予以追缴。
  (2)在集中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期间,对仍在公路上行驶的“大吨小标”车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在该车辆的行驶证上登记,责令车主限期恢复,并将违章情况抄告车籍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年检时发现仍未恢复的,强制更正核定载质量。
  (3)在集中治理结束转为日常治理以后,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部门发现的“大吨小标”车辆,车籍属广东省的,暂扣该车辆,交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更正核定载质量,并按规定给予处罚;由交通部门追缴该车辆吨位差额部分的交通规费。车籍不属广东省的,由发现的执法部门按规定给予处罚,并抄告车籍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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