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针对专项行动中存在的问题,提出长效管理的措施,认真加以落实。对专项行动要及时进行总结,并于11月5日前报市环保局。专项行动期间,各地每周要向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一次工作进展情况,重要情况和工作中遇到的难点随时报告,重点污染问题和查处的典型案件要及时上报。
五、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统一思想,确保整治工作顺利进行并按期取得预期效果。各地、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环保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环保意识、生态意识上升到生存意识、发展意识,严厉打击各种环境违法行为,坚决遏制住环境污染加重的势头,提高全市环境质量,为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2、明确责任,各司其职。环保部门负责对环境违法行为的统一监督管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发展计划部门负责监督检查重大建设项目布局、治污保洁工程和重点环保工程项目建设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促进火电厂脱硫的经济政策和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的政策。经贸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应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并依法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卫生部门依法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加强餐饮单位的卫生监督检查,查处各种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根据政府对违法企业下达的取缔关闭决定,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对无照经营的不法排污企业依法取缔。监察部门依据省纪委、监察厅《关于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粤纪发〔2003〕48号),负责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环境行为进行监察,对存在的违纪行为进行严肃查处,特别要对基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出台的有悖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政策、规定、办法和做法及时予以纠正,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司法部门负责组织环保法制的宣传和教育活动,为开展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对群众维护其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法律帮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促使企业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以防止和减少因企业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环保、公安、卫生等部门按照《关于印发汕头市“清查放射源,让百姓放心”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汕市环〔2004〕98号)的要求和分工,开展清查放射源专项行动。
3、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各级政府要成立由主管领导亲自挂帅的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切实加强部门联动,严格环保专项整治行动报告制度,建立各级政府负责的环保专项整治工作责任制,务求专项行动取得实效,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要加强部门协调和联动效应,强化部门间环境违法案件的协同处理,涉及其它部门管理权限的案件要商有关部门后再处理,或者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不得推诿扯皮。对群众反映强烈或久拖未决的突出问题进行逐一清理,挂牌督办。
4、加强专项整治行动期间的信息调度工作,及时掌握整治工作的进展情况,发现重大问题及时报告,沟通信息。要按照《关于报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有关情况的通知》(汕市环〔2004〕94号)要求,按时将《环保专项整治行动工作简报》、阶段性工作成果、重点督办问题进展情况、责任追究情况、《环保专项整治行动进展情况表》、《环境违法企业基本情况明细表》以及各种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情况、检查情况总结、典型案例等有关信息直接报送市环保局,以便汇总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