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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环保局等单位关于汕头市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等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六)开展和强化辐射环境的监督检查。为强化辐射环境管理,发挥联动效应,提高清查效果,将环保、公安、卫生部门“清查放射源、让百姓放心”专项行动纳入一并组织实施,对全市现有放射源生产、进出口、销售、使用、运输、贮存、处置的企事业单位进行申报登记,对各单位放射源进行全面核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要求限期整改。对检查中发现的放射源丢失和被盗事件,迅速组织立案侦查和追缴。对涉及放射源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行为以及监管人员要依法追究责任。对闲置废弃的放射源,立即强制收贮,并做好详细记录和备案工作。同时,对涉及放射源单位开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和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电磁辐射项目的建设进行监督检查;对伴生矿开发利用中的放射性废物处置进行监督检查。
  三、组织领导
  市成立以市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市环保局、市发展计划局、市经贸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司法局和市安监局等单位领导和各区县政府主管领导为成员的整治违法排污企业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全市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于市环保局)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成员由以上市直单位有关业务科室人员组成。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人员名单见附件一、二。
  各区县成立相应工作机构,负责本地区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实施。
  四、时间安排
  (一)动员组织阶段(2004年5月中旬前)
  各区县要按照专项行动的目标和任务、全国全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的精神与要求,进行动员、组织、部署各项有关工作。要对辖区内的污染源进行全面摸底清理,确定执法重点,制定行动方案,并于7月20日前将行动方案报送市环保局。
  (二)全面整治阶段(2004年5下旬—9月中旬)
  各地要根据市专项行动方案确定清理重点,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整治意见,全面实施整治。尤其是2003年专项行动中曝光的问题,要逐一跟进,认真落实整治措施。各地重点挂牌督办名单、典型环境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和各级政府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政策和规定清理情况要于2004年7月20日前报送市环保局。
  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根据进展情况,分阶段对各地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环保专项行动进行稽查和检查,对潮阳贵屿镇废旧电器污染整治、潮阳和潮南印染企业和新津河龙喉洲、外砂河东溪洲整治情况进行重点督查。对行动缓慢、查处不力的予以通报,并报有关部门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各地查处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将在新闻媒体上公布。
  (三)总结提高阶段(2004年9月下旬—11月上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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