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整治重点及目标
(一)对设立开发区、各类工业园区过程中执行环保法律、法规情况,尤其是新建项目执行环评制度、“三同时”制度情况、排污单位缴纳排污费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按国家的要求,对2000年以来的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对没有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已经投产的,要依法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在建的要立即停建,限期补办手续,通报批评,经审批后方能复产;对没有通过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建成后环保设施不正常运行、污染物排放超标的,一律停产治理。要坚决纠正违法、违规行为,树立环保执法的权威,为基层环保部门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和氛围。
(二)严查死灰复燃的“十五小”和“新五小”企业和钢铁、水泥、电解铝、火电、造纸、印染、电镀等重污染行业不法排污行为,以及高尔夫球场、公路、桥梁建设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并按国家要求,对城市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进行全面清理。对严重危及饮用水源水质安全的污染源进行清理。凡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影响水质的设施、设备及生产经营活动一律清除取缔。重点是新津河龙喉洲和外砂河东溪洲。对逾期未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一律依法取缔、关闭,严禁向其他地区转移。对违法转让淘汰设备的,按照有关法规予以处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对企业排污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严查企业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超标排放污染物。要以突击检查、夜间检查、节假日检查等方式,对造纸、印染、化工、电镀等排污量大、处理成本高、污染物毒性大的企业进行专项检查,全市范围内开展印染、电镀行业集中专项整治。对初次超标排污、尚未造成严重污染的企业,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对造成严重污染,以及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一律限期治理或停产整顿。对于在2001、2002年严查行动和2003年清理整顿行动中已经受到查处、现仍有超标排污行为的企业,一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上限予以处罚,并责令停产治理,未经环保部门验收,不得恢复生产。严厉打击不法企业的偷排行为,确保治污保洁工程和练江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四)严肃查处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废旧电器、电子垃圾等固体废弃物违法收集、贮存、运输、转移、处理。要对全市医疗机构的医疗废物和化工企业的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对废弃危险化学品未做无害化处置的企业,一律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要突出抓好贵屿镇电子废物拆解业的整治,采取坚决措施切断非法废源,全面取缔无证经营,坚决取缔污染环境的落后拆解工艺,尽早建成废旧电器综合处理中心,实现工厂化加工经营。按照“高标准、抓管理,进基地、抓示范,整重点、抓实效”的要求,全面规范完善进口废物环境防治设施和管理制度。
(五)清查各地出台的有悖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政策和规定,尤其是干扰、阻挠环境执法的政策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