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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头市政府融资建设项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1、项目单位根据《委托办理贷款资金协议》向借款人提出用款申请文件及支用贷款资金所需的依据,包括经拆迁管理部门签认的项目拆迁进度表、经项目监理单位总监签认的工程款项支付凭证等。
  2、借款人核准项目单位报送的材料,并按本实施意见规定的程序报批后,向贷款人经办分行申请提款。
  3、贷款人经办分行批准发放贷款资金后,将贷款资金划付给借款人。
  4、借款人根据协议约定和资金支用审批意见,将贷款资金划付给项目单位。
  5、项目单位与设计、施工、供货、监理等单位办理资金结算。
  五、政府融资建设项目贷款偿债资金管理
  (一)建立政府融资建设项目贷款偿债资金
  1、市政府建立政府融资建设项目偿债资金(简称偿债资金),并根据政府融资业务的需要,分别设立相应的“偿债资金专户”,由市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实行预算统筹,专款专用、分级负责。各区县政府建立相应的偿债资金及管理制度。
  2、偿债资金的主要来源包括:
  (1)财政预算中每年安排用于补贴偿还政府融资建设项目贷款本息的专项资金;
  (2)各项财政性专项资金、政府特许经营收费收入等。
  3、借款人经市政府授权经营的国有资产经营收益,划入偿债资金专项用于偿还贷款本息。
  (二)偿债资金的监管
  1、根据市政府的授权,市财政部门、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偿债资金专户监管协议》,就政府特许经营、土地开发收益及偿债专项资金的归集、使用、监管等有关事项约定。
  2、区县政府参照《偿债资金专户监管协议》的约定,授权由区县财政部门在专户行(偿债资金专户的开户银行)开立本区县政府融资建设项目偿债资金专户,归集用于偿还本区县项目贷款本息的各项资金,接受市财政部门和借款人的监管,并由三方签订《偿债资金专户监管协议(区县级项目)》。
  3、经营性项目在项目所属《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由项目法人与贷款人签订《收费资金专户质押协议》,将项目所有收费收入全额存入收费资金专户,在扣除为保证项目正常营运所需的养护费用、管理费用和税费等资金后,划入偿债资金专户,专项用于偿还相关项目的贷款本息。
  (三)偿债资金使用管理
  1、市财政部门按照《偿债资金专户监管协议》的约定,将市本级财政中每年安排用于偿还贷款本息的资金划入市级偿债资金专户;区县财政部门按照《偿债资金专户监管协议(区县级项目)》的约定,将本区县用于偿还贷款本息的资金划入市级偿债资金专户,用于偿还本区县有关项目的贷款本息。
  2、经营性或准经营性项目的项目法人按照《委托办理贷款资金协议》和《收费资金专户质押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将项目偿债资金划付到偿债资金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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