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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头市政府融资建设项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5、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项目借款合同后,根据履行《借款合同》的要求,与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签订《委托办理贷款资金协议》。
  四、政府融资建设项目贷款资金管理
  (一)政府融资建设项目贷款资金的支用程序
  1、政府融资建设项目贷款资金的支用,依据项目委托贷款协议约定的条款执行。
  2、项目单位编制项目年度用款计划,经项目主管部门确认(区县项目由所在区县政府确认)后,向借款人提交年度用款计划申请文件及资料。
  3、借款人依据项目单位提交的年度用款计划申请文件及资料,逐个项目编制《汕头市政府融资建设项目年度用款计划审批表》,经市发展计划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由“联审会议”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审批)。
  4、借款人依据经批准的项目年度用款计划,向贷款人申请确认或调整年度用款计划。
  5、贷款资金使用要逐笔审批。由项目单位依据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用款计划和工程进度情况,编制《汕头市政府融资建设项目资金支付审批表》,经项目主管部门确认(区县项目由所在区县政府确认),报市财政部门核准后,提前30天向借款人提出支付贷款资金的申请。
  6、借款人汇总项目单位提交的资金支用申请文件及资料,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由“联审会议”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审批)。
  (二)贷款资金专户的设立
  1、市财政部门在代理结算银行开立偿债资金专户。
  2、借款人在贷款人经办分行开立贷款专户。
  3、借款人在代理结算银行开立零星支付专户。
  4、项目单位在贷款人经办分行开立贷款结算专户。
  5、项目单位在代理结算银行开立零星结算专户。
  6、经营性项目单位在代理结算银行开立贷款项目质押专户。
  (三)贷款资金的划转
  1、贷款人经办分行批准发放贷款资金后,将贷款资金划入借款人的贷款专户。
  2、借款人根据项目单位申请使用贷款资金的用途,将用于大额支付的贷款资金划转到项目单位贷款结算专户;将用于零星支付的贷款资金划转到借款人零星支付专户,经审核后再划转到项目单位零星结算专户。
  3、项目单位在项目单位贷款结算专户与施工和供货等单位办理工程款、拆迁款、大宗设备款等大额支付资金的具体结算手续;在项目单位零星结算专户办理设计费、保险费、监理费、管理费等零星款项的具体结算手续。
  (四)进度用款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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