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项目借款合同后,根据履行《借款合同》的要求,与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签订《委托办理贷款资金协议》。
四、政府融资建设项目贷款资金管理
(一)政府融资建设项目贷款资金的支用程序
1、政府融资建设项目贷款资金的支用,依据项目委托贷款协议约定的条款执行。
2、项目单位编制项目年度用款计划,经项目主管部门确认(区县项目由所在区县政府确认)后,向借款人提交年度用款计划申请文件及资料。
3、借款人依据项目单位提交的年度用款计划申请文件及资料,逐个项目编制《汕头市政府融资建设项目年度用款计划审批表》,经市发展计划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由“联审会议”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审批)。
4、借款人依据经批准的项目年度用款计划,向贷款人申请确认或调整年度用款计划。
5、贷款资金使用要逐笔审批。由项目单位依据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用款计划和工程进度情况,编制《汕头市政府融资建设项目资金支付审批表》,经项目主管部门确认(区县项目由所在区县政府确认),报市财政部门核准后,提前30天向借款人提出支付贷款资金的申请。
6、借款人汇总项目单位提交的资金支用申请文件及资料,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由“联审会议”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审批)。
(二)贷款资金专户的设立
1、市财政部门在代理结算银行开立偿债资金专户。
2、借款人在贷款人经办分行开立贷款专户。
3、借款人在代理结算银行开立零星支付专户。
4、项目单位在贷款人经办分行开立贷款结算专户。
5、项目单位在代理结算银行开立零星结算专户。
6、经营性项目单位在代理结算银行开立贷款项目质押专户。
(三)贷款资金的划转
1、贷款人经办分行批准发放贷款资金后,将贷款资金划入借款人的贷款专户。
2、借款人根据项目单位申请使用贷款资金的用途,将用于大额支付的贷款资金划转到项目单位贷款结算专户;将用于零星支付的贷款资金划转到借款人零星支付专户,经审核后再划转到项目单位零星结算专户。
3、项目单位在项目单位贷款结算专户与施工和供货等单位办理工程款、拆迁款、大宗设备款等大额支付资金的具体结算手续;在项目单位零星结算专户办理设计费、保险费、监理费、管理费等零星款项的具体结算手续。
(四)进度用款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