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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头市政府融资建设项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3、市人民政府审议并批准年度政府融资建设项目计划后,由市发展计划部门公布实施。
  三、政府融资建设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审批
  (一)贷款计划审批
  1、凡申请列入政府融资建设项目计划的项目,项目单位在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落实偿还贷款的责任;在组织项目实施时,制定偿还贷款本息的具体计划。
  2、项目经批准列入政府融资建设项目计划后,由项目单位编制项目分年度使用贷款计划和偿还贷款计划,经项目主管部门确认(区县项目经区县政府同意后,由区县发展计划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上报),市发展计划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借款人汇总报市政府审批(由“联审会议”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审批)。经批准的项目使用贷款计划和偿还贷款计划,作为借款人与贷款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的依据。
  (二)申请使用贷款的条件
  项目的贷款计划经批准后,项目单位向借款人提出使用政府融资建设项目贷款,须提供以下材料:
  1、市发展计划部门批准的项目投资计划文件;
  2、市政府批准的政府融资建设项目用款计划文件;
  3、投资项目法人或项目建设单位的资格文件(非经营性项目需提供本级政府指定项目建设单位的文件,属政府特许收费或授权经营的经营性或准经营性项目需提供本级政府对投资项目法人授权经营或特许收费的文件);
  4、项目资本金和其他配套资本金到位的有效文件(非经营性项目需提供本级政府出具落实项目资本金的文件,经营性或准经营性项目需由投资项目法人提供落实项目资本金的文件,在建项目由项目单位出具项目资本金到位的证明文件);
  5、落实项目偿债资金来源和偿还贷款计划的有效文件(非经营性项目需提供本级政府出具落实偿债资金来源和偿还贷款计划的文件,经营性或准经营性项目需由项目法人提供《项目损益与贷款偿还计划表》、本级政府同意该项目的特许收费权或收益权质押给贷款人和提供偿债资金补贴的文件);
  6、贷款银行(简称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使用贷款程序
  1、借款人根据项目单位的申请和市政府批准的政府融资建设项目用款计划,向贷款人提出申请贷款的文件。
  2、贷款申请经贷款人核准同意,借款人与贷款人就有关项目借款合同的条款进行谈判,确定合同文本初稿。
  3、借款人根据谈判确定的合同文本初稿和各项目用款、还款计划,编制具体项目的借款合同文本,经项目单位及主管部门确认(区县项目由所在区县政府确认),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由“联审会议”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审批),与贷款人签订项目借款合同。
  4、根据贷款人要求,经营性或准经营性项目的项目单位与贷款人谈判签订贷款项目特许收费权或收益权的质押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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