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政府融资建设项目重点投向公益性和基础性项目,不参与竞争性项目的投资。项目的确定和实施遵循下列原则:
1、统一、规范和效能的原则;
2、突出重点、量力而行、留有余地、保证投资落实的原则;
3、项目建设与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并重的原则;
4、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的原则。
二、政府融资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和预算管理
(一)预备项目计划
政府融资建设预备项目由项目单位提出,经市直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发展计划部门(区县项目经区县政府同意后,由区县发展计划部门综合上报)。市发展计划部门负责综合平衡、编制方案,提交“联审会议”审核,报市重点建设项目协调领导小组审定,再报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
1、经批准的政府融资建设预备项目,由市发展计划部门制发《政府融资建设项目预备计划通知书》,通知项目法人单位,开展项目前期工作;
2、政府融资建设项目(简称项目)必须按国家规定成立投资项目法人。不宜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项目,应组建项目建设单位或由政府指定项目建设单位(统称为项目单位)及项目责任人;
3、由项目单位委托具备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项目概算等,并按规定程序报有关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二)正式项目计划
完成项目前期工作后,项目单位经市直主管部门同意(区县项目经区县政府同意,由区县发展计划部门综合上报),持《政府融资建设项目预备计划通知书》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项目概算及基建项目的相关审批文件,向市发展计划部门申请转为正式项目。市发展计划部门负责综合平衡、编制方案,提交“联审会议”审核,报市重点建设项目协调领导小组审定,再报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
(三)项目预算管理
项目转为正式项目之后,项目单位应编制详细的项目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经财政部门审核的预算作为项目单位申请工程进度用款的依据和工程招投标的最高控制价。
(四)年度投资计划
政府融资建设项目计划于每年年初确定一次,并按下列程序办理:
1、市直项目由市有关部门、区县项目由所在区县发展计划部门和财政部门,于每年8月30日前向市发展计划部门和财政部门提交列入下一年度政府融资建设项目计划的申请报告及有关资料。
2、市发展计划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市有关部门和各区县报送的项目汇总、综合平衡后,提出年度政府融资建设项目计划草案,报市人民政府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