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头市政府
融资建设项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汕府办[2004]10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汕头市政府融资建设项目管理实施意见》业经十一届二十四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执行。执行过程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四年七月十六日
汕头市政府融资建设项目管理实施意见
为切实加强政府融资建设项目管理,规范程序,明确责任,确保项目建设高效和资金使用安全,根据国家、省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市政府《关于加强政府融资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汕府〔2003〕164号)精神,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政府融资建设项目管理机制
(一)政府融资建设项目是指使用财政预算资金、土地开发基金、财政性专项资金、政府特许经营收费收入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补贴的借贷性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凡本市政府融资建设项目的确定、实施和管理等,适用本实施意见。
(二)政府融资建设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市重点建设项目协调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政府融资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
1、市政府建立由分管金融工作的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办公室、市发展计划局、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法制局、重点投资项目管理办公室、汕头投资建设总公司(借款人)和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信贷四处(贷款银行)负责人参加的政府融资建设项目联审会议制度(简称“联审会议”),负责审核政府融资建设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草案)、年度贷款计划(草案)、贷款资金支用计划和政府融资工作计划等。
2、市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市规划国土、建设、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和重点投资项目管理办公室,依照本实施意见和基本建设管理有关程序,按各自职责对政府融资建设项目实施管理。
3、借款人按照市政府的授权办理政府融资建设项目统借统还贷款的有关业务。
(三)政府融资建设项目的审批管理,按照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1、政府融资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管理,参照《广东省省级财政性资金投资民用建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2、政府融资建设项目资金使用计划管理,参照《广东省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集中支付暂行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