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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消防局关于认真贯彻实施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地要积极发展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要采取“政府财政支持一点,当地镇政府出一点,群众企业捐一点”的模式,推动全市建制镇于2005年底前均建立地方专职消防队。各地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要加强对专、兼职消防队的领导,公安消防机构要加强对专、兼职消防队的业务指导。生产规模大、火灾危险性大的企业,以及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要建立本单位专职消防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居委会、村委会要大力发展义务消防组织,配备基本灭火装备,定期组织训练,充分发挥这支队伍扑救初期火灾的作用。
  各地要认真贯彻中央宣传部、公安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进一步加强消防舆论监督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4〕45号),积极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公民的消防意识和消防法制观念。我市各新闻媒体要建立固定栏目宣传消防工作和消防知识,每周均要有专门版面、时段刊、播消防公益广告和其他火灾警示宣传,并配合公安消防机构及时曝光重大火灾隐患、公布消防执法情况;教育、劳动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培训内容;市公安消防机构应加强消防教育培训基地的建设,积极做好消防站定期向社会开放工作,宣传普及消防知识和技能;工厂、学校、街道、社区要经常开展富有成效的消防宣传活动,各级工会、妇联、共青团以及消防协会等团体应在组织社会消防宣传教育活动中发挥积极作用。
  各地要切实加强火灾事故责任追究,凡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重大火灾,所在区县政府或市直单位要向市人民政府做出书面检查;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火灾,区县政府和市直单位分管领导必须到市政府接受问责。属于责任落实不到位的,还要按照国务院302号令、省政府80号令进行责任追究。
  四、政府各部门要明确职责,并切实发挥职能作用。
  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在行使政府管理职能的同时,要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年度工作计划应有消防安全管理内容,与其他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并定期向政府汇报本部门开展消防安全工作情况。要针对所管辖单位和行业存在的火灾隐患,积极研究对策并落实整改。
  公安消防机构要主动当好政府参谋,科学指导全社会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火灾预防、消防科普等活动,加强消防监督和消防队伍建设,努力提高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能力,督促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快公共消防设施建设。
  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在新城开发、旧城改造及经济开发区和社区建设中,应同步制定、修订和实施消防规划;市政工程部门负责市政消火栓的安装和维护保养,建设主管部门要与公安消防机构共同把好建筑防火设计、审核和验收关。计划、财政、建设主管部门应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消防装备配备等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监察部门要督促各部门落实消防安全职责,保证消防工作政令畅通,严肃查处消防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科技部门应大力支持消防科技开发和应用;经贸、工商、文化、安监等部门应加强与公安消防机构的沟通、协调,做出行政许可应依法考量消防安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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