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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消防局关于认真贯彻实施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消防局关于认真
贯彻实施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汕府办[2004]10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认真贯彻实施<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四年七月二十六日

关于认真贯彻实施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

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市公安消防局 2004年7月13日)

  今年以来,全国各地相继发生多起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对此高度重视,并就加强消防工作做出了一系列重要批示,要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社会各单位进一步明确和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采取有效措施,全力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此,经国务院同意,公安部、监察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随后,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了《若干意见》。为认真贯彻实施好《若干意见》,全面推动我市消防工作深入发展,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制定下发《若干意见》的重要意义。《若干意见》是在总结近年来消防工作经验教训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和消防工作的现实需要,系统、全面明确单位、部门和政府消防安全责任制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对解决长期以来一些地方存在的消防工作职责不清、责任不明、工作难以落实等问题将发挥积极的促进作用,也为追究火灾事故的责任提供了依据,特别是对于推动重大火灾隐患整改、预防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的发生也将发挥重要作用。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要充分认识制定下发《若干意见》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做好新时期消防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把推动贯彻实施《若干意见》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紧紧抓住这一推动消防事业发展的有利时机,针对本地区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存在的主要问题,研究制定加强消防工作的具体措施,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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