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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扶持渔业龙头企业优惠政策促进渔业产业化经营的意见的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扶持渔业龙头企业
优惠政策促进渔业产业化经营的意见的通知
(汕府办[2004]10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关于扶持渔业龙头企业优惠政策,促进渔业产业化经营的意见》,业经市政府十一届第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四年七月二十六日

关于扶持渔业龙头企业优惠政策促进渔业产业化经营的意见

(2004年7月20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文件的精神,加快发展我市渔业龙头企业,提高渔业产业化水平,推动渔村经济发展,促进渔业增效渔民增收,现就扶持渔业龙头企业优惠政策,促进渔业产业化经营,提出如下意见:
  一、贷款贴息。市级财政从2005年~2008年每年安排专项资金100万元,对经审核评为市级以上的渔业龙头企业用于增资扩产、基础设施建设、水产品收购等的贷款进行贴息。
  二、项目扶持。从2005年起连续4年,市级财政每年从扶持中小企业专项资金3000万元中安排150万元,对经审核评为市级以上的渔业龙头企业的技改创新、产品研发以及新品种、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引进等项目实行择优扶持。
  三、税收支持。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62号)和《广东省关于扶持民营农产品加工企业发展的实施办法》精神,参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扶持农业龙头企业优惠政策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意见》(汕府办〔2004〕49号)规定,对民营水产品加工企业(包括水产养殖企业,市级以上渔业龙头企业)从事养殖业或水产品初加工所得,从2004年1月1日起,连续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后,民营水产品加工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民营水产品加工企业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符合国家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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